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予以一票否决:

(一)防范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措施不落实或者处置不及时、打击不力,致使本地区、本单位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暴力恐怖事件的;

(二)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对不安定因素或者内部矛盾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造成非法游行、聚众滋事、停工、停产、停课等严重后果的;

(四)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案件或者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公民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六)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做虚假报告的;

(八)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九)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其他应当予以一票否决的。

不适用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