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应增加。群防群治所需经费采取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等形式解决。单位内部的治安综合治理经费由本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