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