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