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法制、道德、纪律和安全教育,预防和减少师生违法犯罪;加强校园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