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十八条已废止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其他形式的企业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