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