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排水户,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二)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排水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排水设施。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