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一)排水户,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人和个体经营者。(二)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排水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排水设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