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且经书面通知仍拒不改正的,排水管理机构可以停止其排水。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