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本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加补充和变通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