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重视信息化促进工作,将信息化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采取措施推动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鼓励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与教育,推进信息化进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