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信息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