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