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休牧和禁牧地区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按标准畜每只(头)处5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