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就其中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防沙治沙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土地沙化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