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条件的申请不按规定给予认定或者故意拖延认定的;
(二)认定新型墙体材料收取申请人费用、索要申请人财物的;
(三)不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四)不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或不及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投诉和控告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