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得新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已经建立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增用地和扩大取土范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