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