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二)违反牵引车辆规定的;
(三)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四)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七)行驶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八)未按照规定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正页、副页及交通违法记分本(卡)的;
(九)实习期内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十)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或者进入路口的;
(十一)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禁止停车区域、医院出入处停车等候的;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十三)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四)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十五)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粘贴在指定位置的;
(十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十七)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规定通行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