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作物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甜菜、蔬菜、瓜类、蚕桑、烟草、中药材、绿肥、食用菌以及其他作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二)林木种子,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穗条、茎、苗、芽、叶等在内的林木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