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八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自治区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逐年增加。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