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对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已经办理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先给予贷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