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农村土地承包及宅基地使用,妇女与男子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土地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妇女结婚、离婚的,其宅基地由户口所在村予以解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