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一条已废止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