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对没有合法依据的收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