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规范经营。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