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包括勘察设计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设备材料检验等有偿服务行为。

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