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从事建筑工程承包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建筑工程。

区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