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以增强公共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除害防病,提高公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的社会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