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八条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单位监察机构或者相应部门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