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检察机关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互相配合,预防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