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预报与防治第十八条已修改地质灾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