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采地质环境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采矿权人必须对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场地采取永久性的防护措施,完成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