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交河故城遗址保护范围树立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交河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文化遗存;不得擅自更换、移动、挪用、损毁文物保护设施、设备或者文物保护标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