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一)在培育、开拓、管理技术市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引进、吸收国内外高新技术方面取得重大成效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