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应当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职务和实施奖惩的依据。连续2学年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应当调离教育教学岗位或者予以解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