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教师认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者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