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违反规定向学生摊派财物、劳务或者强行推销、订阅学习资料等用品的;(三)侮辱学生人格、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四)品行不良,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引诱、胁迫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言论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