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年满45周岁的教师,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特级教师应当享受医疗保健方面的照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