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三、四类地区县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予以照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工资、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