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盐业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违反规定收费、滥施处罚的;

(二)对依法应予办理的审批,故意拖延、刁难,不予办理的;

(三)严重失职,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捞取其他好处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