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盐业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违反规定收费、滥施处罚的;(二)对依法应予办理的审批,故意拖延、刁难,不予办理的;(三)严重失职,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捞取其他好处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