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对当事人申请领取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