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盐业主管机构可以对涉及盐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的盐产品进行检查,可以查阅、复制与违法生产、运销盐产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货票、帐册、单据等资料。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检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