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销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批发、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合格碘盐。零售的食盐必须包装。严禁食盐零售单位销售非碘盐、散装碘盐、不合格碘盐以及无防伪碘盐标志的食盐。食盐小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统一由自治区食盐专营机构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购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