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食盐包装应当标明食品名称、净含量、厂名、日期、批号、产品标准代号、含碘量等内容,加贴防伪碘盐标志,并标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卫生许可证编号,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