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估价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吊销《估价人员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估价结论失实,或者随意拖延估价时间,严重影响委托机关办案的;

(二)与委托机关或当事人恶意串通,作出虚假鉴定结论的;

(三)泄露与涉案物品估价有关的资料或数据,影响公证估价的;

(四)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致使估价结论失实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