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必须随身携带驾驶、操作证和行驶、使用证,其驾驶的农业机械应与驾驶证载明的农业机械类型相符;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操作证的人驾驶、操作;(二)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三)驾驶、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四)违章载乘人员或装运货物;(五)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