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揭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吸食、持有大 麻毒品及种植大麻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检举和揭发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 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