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规划和措施;(三)研究解决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国防教育工作,总结和推广国防教育经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