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 可以向受益者 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 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