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禁止从事 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